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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、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通知,公布山东省碘缺乏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名单(2024年版)。
各县(市、区)盐业主管部门、食盐专营监管部门要及时将“两名单”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布,并告知辖区内经营的食盐批发企业,根据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》《盐业体制改革方案》《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》相关规定和“两名单”,对碘缺乏地区供应碘含量为25mg/kg(18mg/kg~33mg/kg)的碘盐,未加碘食盐供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执行;对水源性高碘地区供应未加碘食盐;对不在“两名单”范围内的地区建议供应碘盐。
对不按照相关规定销售食盐的企业,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。